【投保前已有病症】直接影響保費 5大原因可要求重新核保
在購買醫療保險前,保險公司可能會先問若干問題,例如有沒有吸煙習慣、過去有否曾長期服藥。過程中你可能會遇到「投保前已有病症」一詞。到底甚麼是「投保前已有病症」?為甚麼它們會影響投保結果?它們會對保費產生甚麼影響?如果不慎漏報會被保險公司列入黑名單嗎?今次便來為你詳細講解已有病症的二三事。
什麼是投保前已有病症?
「投保前已有病症」是指在購買保險前,投保人已存在某種疾病﹐並曾經出現明顯病徵,以及曾接受或被建議接受治療。除此以外,保險業亦有所謂「未知的已有病症」,即在投保前並未察覺的疾病,沒有出現明顯病徵,亦未尋求任何醫療意見或進行任何治療。「已知的已有病症」及「未知的已有病症」都會影響保險公司承保的意願,即使願意承保,對保費也會有著直接影響。保險公司可根據投保人的病史或健康狀況做出決定,例如拒絕承保、加收額外保費、為個別疾病設等候期等。
保險公司從何得知我的已有病症?
申請醫療保險時,保險公司會要求你填寫一份完整的核保問卷。你必須秉持最高誠信原則,就你所知地披露任何於保單生效前已有的身體狀況。同時,保險公司亦有機會向你的醫療服務提供者索取你的醫療紀錄,以核實你的健康狀況﹐及有否出現瞞報或失實陳述等影響保險公司核保的資訊。
保險公司會如何處理投保前已有病症?
以自願醫保為例,保險公司通常會有以下幾種方法處理投保前的已有病症:
設個別不保事項
香港最常見處理已有病症的方式是直接將疾病列入不保事項,排除在保障範圍外,因該病症產生的任何治療費用都不會獲得賠償。
收取附加保費
附加保費即保險公司因承受受保人的額外風險而收取的額外費用。「投保前已有病症」對保險公司而言屬於額外風險,因此需要徵收額外保費,才會承保有關病症。
針對病症設延遲保障或等候期
如果受保人曾經患病,已經痊癒而又很長時間都沒有復發,可能可向保險公司申請延遲保障或特別對病症設定等候期。當等候期完結後,相關病症都沒有復發,才會正式被保單所保障。
不披露已知疾病會有什麼風險?
如果受保人向保險公司謊報自己的健康狀況,隱瞞已有病症,假如被保險公司發現並成功舉證,可能會有以下後果:
保險公司有權立即終止保單。如果你在保單生效期間曾向保險公司索償,保險公司可以向你追討所賠償的金額
保險公司可以追溯及排除你過往的索償。你有機會繼續受保,但將無法就任何與被排除的疾病相關的醫療開支獲得賠償。
如涉及失實陳述或欺詐,保險公司除有權向你追討已支付的賠償,亦有權不退還你所繳付的保費。
我可以要求保險公司重新核保嗎?
正常情況下,不論受保人的健康狀況發生甚麼改變,保險公司無權在保單生效期間重新進行核保。但如遇到以下情況,保險公司也會考慮重新核保:
在續保時,保單持有人要求保險公司進行核保,並要求減低保費或取消部份不保事項
保單持有人要求增加額外保障,或轉換另一份較多保障的保險計劃
受保人改變居住地
受保人改變職業
身體狀況有變
選擇自願醫保 保障未知的已有病症
年份 | 可獲得的保障額 |
首年 | 不獲保障 |
第 2 年 | 可獲賠償25%醫療開支 |
第 3 年 | 可獲賠償50%醫療開支 |
第 4 年 | 可獲賠償100%醫療開支 |
以自願醫保為例,它所保障的是未知的已有疾病。受保人可於一段時間後按比例獲自願醫保保障,直至第 4 年開始,便合資格獲得全數醫療開支賠償。所以想防範未知的醫療風險,你便應趁早選擇自願醫保,否則等病症出現才購買保險,所獲的醫療開支賠償未必能應付你的需要。